具体来看,业泰股权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业泰股权及刘译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要求,业泰股权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盛方资本及其梁永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