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有效填补了期货市场法治建设的空白。
此次落地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注重发挥相关市场功能的同时,也注重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为期货市场下一步发展及国际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文胜分析称,《期货和衍生品法》非常清晰地对期货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以及监管者的职能进行了界定,将推动期货市场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对于行业和机构来说,《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落地加速推动了行业规范和机构业务发展。
此前行业长期缺乏重要基础法律支持,很多大型国企、央企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时会遇到认知和制度上的约束。马文胜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为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期货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头部期货公司上市,催生更多以风险管理和资产定价服务为核心业务的衍生品和大宗商品服务公司,期货行业也将迎来创新发展的新历史阶段。
对于此前相关制度中使用的“期货投资者”这一概念,《期货和衍生品法》首明确了“期货交易者”的概念以及相关制度。
在保护交易者程序性权利方面,《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期货和衍生品领域代表人诉讼制度,使得众多交易者在针对同一事件提起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从而更好维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期货和衍生品法》专门对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首次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让衍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法可依。
大商所相关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场外业务纳入法治化运行环境中,支持期货市场创新,为该业务拓展了发展空间,提供了内生动力,有利于统筹场内场外交易协同发展。
“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调整范围,将单一协议原则、终止净额结算、履约保障、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的基础制度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为场外衍生品市场行稳致远、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郑商所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
以及期货品种上市将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这意味着,未来新品种推出数量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将进一步增加。
郑商所相关人士表示,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修改为注册制后,将极大鼓励市场创新,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有效增加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供给,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领域提供更丰富、更全面的风险管理工具,更好地发挥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稳定经济大盘的功能。
对于期货经营机构来说,《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落地加速了机构转型发展。
“《期货和衍生品法》为期货公司的多元发展和差异化竞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马文胜表示,经纪、咨询、资管、场外、期现、做市是目前期货公司的六项核心业务。其中经纪业务是期货行业的基础业务,投资咨询和做市业务目前仅占期货经营体量的很小一部分,但《期货和衍生品法》单独列出这两项,意味着后续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会择时出台,并显著提升期货公司的经营实力。
具体来看,期货经纪业务属于中介类服务,通常包括境内经纪业务、境外经纪业务、IB与反IB业务(IB业务,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期货交易咨询是咨询类业务,一般包括投研咨询、投顾与账户管理等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主要指的是场外交易的做市商,如场外期权,属于场外业务;其他业务范围比较广,如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私募服务等,主要还是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资产管理业务。
更进一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更加丰富。例如,期现业务,一般包括合作套保、基差贸易、含权贸易;融资业务,如仓单质押融资等。此外,还包括场内和场外市场做市业务。
与此同时,期货行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也不少,距离满足现代化金融衍生品服务体系的需求标准仍有差距。
马文胜提到,结合海外市场来看,期货投资咨询和做市业务的体量是非常大的。其他期货业务则包含了很多现在期货公司的新牌照或者是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基金销售、国际业务等。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推出,侧重于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副会长、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卢大印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期货和衍生品法》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转换,将投资者重新定义为交易者。而且期货法通过适当性的制度把交易者分层,分成普通交易者和专业的交易者。《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普通的交易者和专业的交易者法律上的认定保护措施完全不同,在发生操纵价格或者是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时,对普通的交易者和对专业的交易者的赔偿制度、流程和金额上都有较大区别。
当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双方可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当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由期货经营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对“市场操纵”的表述作出了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为打击市场操纵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维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市场操纵的条文主要体现在第十二条。其中,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作为本法的概括性反操纵条款,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均纳入调整范围;第二款“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则针对期货市场操纵,规定了其形态和构成要件,并对由操纵手段划分的行为类型作出了列举。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还将跨市场操纵,即“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列入操纵行为中,从而构建起了比较完整的操纵行为认定体系,有助于进一步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期货和衍生品法》也设立了纠纷强制调解制度,即普通交易者如果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这是对普通交易者的另一项特别保护。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彦表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交易者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调解期货经营机构和交易者的民事关系上,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看来,《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交易者拥有对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期货经营机构一旦做出向交易者作出保本承诺、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诱骗交易者交易、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挪用交易者保证金等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且给交易者造成损失,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