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2日,你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扬子新材股票182,4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成交金额51.08万元。2022年7月15日,扬子新材公布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你在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规范减持行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