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存在管理未备案基金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玉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