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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在*ST海伦的立案告知书中,并未明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事由,认为可能与公司并购标的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连硕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涉嫌虚构收入、利润,以及涉嫌存在套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有关。
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ST海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1、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ST海伦股票,且在2021年10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上市后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买入*ST海伦股票,且在2022年9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